位于平頂山市姚電大道中段北側土地使用權及存貨、房屋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資產招標公告
發(fā)布時間 | 2024-12-17 | 項目編號 | 點擊查看 |
招標預算 | 詳見內容 | 資質要求 | 點擊查看 |
采購規(guī)模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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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單位 | 點擊查看 | ||
代理機構 | 點擊查看 | ||
招標狀態(tài) | 【已截止】 |
項目名稱 | 位于平頂山市姚電大道中段北側土地使用權及存貨、房屋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資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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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HA2024ZC# | 監(jiān)測編號 | GR2024# |
轉讓底價 | 961.08 萬元 | ||
掛牌開始日期 | 2024-12-17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12-24 |
項目概述 | 位于平頂山市姚電大道中段北側土地使用權及存貨、房屋建筑物、構筑物、設備等資產 |
資產信息
項目視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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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vr |
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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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信息
評估機構名稱 | 業(yè)務無法提供 | 核準(備案)機構 | 業(yè)務無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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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備案)日期 | 業(yè)務無法提供 | 評估基準日 | 業(yè)務無法提供 |
評估價格(萬元) | 業(yè)務無法提供 | 賬面凈值(萬元) | 業(yè)務無法提供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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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兩個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賣 | |||
交易方式說明 | ||||
意向方審核級別 | 需要會同轉讓方審核 | |||
優(yōu)先權人是否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 不涉及 | (略) 上報名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
保證金金額 | 533 萬元 | |||
保證金交納時間 | 交易機構受讓登記后交納(交易所初審后) | |||
保證金交納截止時間 | 掛牌截止日17:00前(以銀行到賬時間為準) | |||
(略) 置方式 | ||||
價款支付要求 |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價款支付要求 | 意向受讓方應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于《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產權交易機構付清全部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依照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中國境內企業(yè)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信息發(fā)布期滿后,若在公告期內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將采取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讓方,采取協(xié)議方式進行轉讓。意向受讓方請于公告期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受讓申請,提交相關資料,并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足額的交易保證金(以銀行到賬為準)。逾期未提出受讓申請、未提交相關材料和未足額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意向受讓和購買。若受讓成功,保證金轉為交易費用、拍賣傭金和部分交易價款;若受讓未成功,則全額無息退還。2.意向受讓方應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并于《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產權交易機構付清全部交易價款。3.本次轉讓資產交割過戶過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及相關手續(xù)費由受讓方承擔。4.受讓方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后3個工作日由產權交易機構支付給轉讓方,交易完成后過戶事宜由受讓方自行辦理,轉讓方提供必要協(xié)助。5.關于對本次轉讓資產的利用,需履行的有關行政審批程序由受讓方負責。因未取得審批手續(xù),導致本次轉讓資產無法利用的,受讓方因此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的,受讓方已支付的合同價款(含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本次轉 (略) (略) 存貨、房屋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及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其中擁有的位于河 (略) 姚電大道中段北側2552.67 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商業(yè)用地,土地性質為出讓,土地權證編號為平國用(2016)第SZ-004號,使用期限為2055年5月12日止,使用期限為40年(已用年限8年),詳見《資產清單》。2.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提交受讓申請且繳納交易保證金后,即視為:(1)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轉讓標的項目所涉及之《資產評估報告》及《轉讓方案》等文件(相關文件在交易機構及 (略) 備查)所披露內容;(2)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轉讓方所披露轉讓標的土地資產現(xiàn)狀內容,并自行承擔本次受讓標的資產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意向受讓方不得以未查閱、勘察或未審慎查閱、勘察相關資料及標的現(xiàn)狀或不了解標的資產狀況和瑕疵為由,向轉讓方或產權交易機構主張任何抗辯或不履行任何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退還標的資產、解除《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等 );(3)已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公告及交易條件之全部內容;(4)已同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受讓轉讓標的及向轉讓方提供相關的協(xié)助及配合;(5)已充分知曉和理解標的物資產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預期利益的不能獲得;(6)接受并同意轉讓方按照標的的實際狀態(tài)進行交付。3.由于非轉讓方原因,出現(xiàn)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轉讓方有權將本次轉讓資產再行掛牌轉讓,對受讓方交納的全部受讓保證金不予退還,扣除為組織此次交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歸轉讓方所有,作為對交易機構及轉讓方的補償,不予退還的保證金尚不足以彌補轉讓方損失的,意向受讓方還應當另行承擔賠償責任。(1)未能按時簽訂《實物資產交易合同》的;(2)未按時支付應付轉讓價款、產權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的;(3)掛牌期滿成為唯一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4)掛牌期滿成為2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之一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或未按時參加后續(xù)拍賣程序,或雖參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價應價的,或惡意競價造成交易失敗的;(5)拍賣成交后,被以最高應價確定為買受人,但未按拍賣人要求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的;(6)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損失的;(7)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8)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9)獲取轉讓方的商業(yè)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4.轉讓方不保證該資產的完整性及品質,以現(xiàn)場實物現(xiàn)狀為準,《資產清單》僅供參考。意向受讓方在掛牌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shù)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
掛牌公告及聯(lián)系方式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5 個工作日 | 是否自動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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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機構聯(lián)系人 | 周楠 | 交易機構聯(lián)系人手機號 | # |
交易機構聯(lián)系傳真 | 交易機構聯(lián)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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